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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省南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笔试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0 16:13:52

2024年河南省南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笔试定于5月26日举行。为方便考生顺利参考,现将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日期

科目

时间

5月26日

职业能力测验

9:00-10:30

公共基础知识

14:00-15:30

教育类专业知识

卫生类专业知识

二、考点安排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普通

考场数

考生

类别

1

南阳市第一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1300号

60

综合类

2

南阳市第二完全学校初级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大道与赵河路交叉口向东300米沿区间道向南

40

综合类

3

南阳市第三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蒲山路与涧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60

综合类

4

南阳市第四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华润加气站)向南100米

40

综合类

5

南阳市第五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杜诗路交叉口向南

80

综合类

6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616号

30

综合类

7

南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399号

30

综合类

8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40

综合类

9

南阳市卧龙区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1196号

34

综合类

10

南阳市第四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275号

30

综合类

11

南阳市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南门)

50

综合类

12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

30

综合类

13

南阳师范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50

综合类

14

南阳技师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最南端1666号

60

综合类

15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雪枫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60

综合类

1

卫生类

16

南阳市第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174号

30

教育类

17

南阳市第二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398号

30

教育类

18

南阳市第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419号

34

教育类

三、考点地图

https://j.map.baidu.com/d8/wEQg

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及时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务于5月22日9:00至5月26日14:30期间,登录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须带齐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安排好食宿出行。本次考试,少数考点路途较远,建议提前就近联系食宿酒店。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确保顺利到达考点。考试当天,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

4、按时顺利应试。本次考试,部分考点设置考场较多,考点门口距离考场较远,务于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考试当天,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5、规范参考行为。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强化规则意识,抵制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严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务必保护好本人作答试卷,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以免试卷雷同。考后省里将对所有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经检测确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追加相应处理。

6、做好应急准备。持续关注南阳市天气预报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按照考试安排要求,对照笔试准考证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应试准备。若有身体状况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技术咨询电话:0377-61691185

15093048038(正常上班时间)

考试服务热线:0377-61691179(正常上班时间)                                 

附件:

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南阳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3年5月20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nyrsks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id=2063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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