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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阳市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招用笔试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9 17:33:00

河南省2025年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招用笔试,定于6月15日举行。为方便考生顺利参考,现将南阳考区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日期

科目

时间

6月15日

公共基础知识

9:00-11:00

二、考点安排

考点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使用场数

1

南阳市第十九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501号

35

2

南阳市第二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398号

30

3

南阳市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南门)

50

4

南阳市第五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杜诗路交叉口向南200米

50

5

南阳市第二十一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与范蠡路交叉口向东

60

6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

30

三、考点地图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笔试考点地图

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及时打印准考证。报考者于2025年6月10日9:00至6月15日9:30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须带齐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合理安排出行。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确保顺利到达考点。考试当天,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

4、按时顺利应试。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每场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考试当天,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5、规范参考行为。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强化规则意识,抵制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应试时按规定携带考试用文具,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关机(包括闹钟),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以及书籍、资料(含电子文档)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6、做好应急准备。持续关注南阳市天气预报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按照考试安排要求,对照笔试准考证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应试准备。若有身体状况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政策咨询电话:0377-63151696

技术咨询电话:400-811-9816

考试服务热线:0377-61691179(正常上班时间)                                

附件:

1.考场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附件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始标题:2025年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招用笔试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ysrsksw.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id=2377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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